欢迎您!访问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官网!

哈尔滨刑事律师

全国热线

0451-82695507

通用banner
您当前的位置 : 首 页 > 新闻资讯 > 法律问答

刑事案件辩护注意事项有哪些

2021-03-03 17:39:04

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,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立案,并尽快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。收到起诉书副本后,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称谓变成“被告人”,案件进入一审审判阶段。


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刑事案件辩护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:


1、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,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,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。向被告人说明,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,罪行较轻的,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。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:


(一)因民间纠纷引起,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,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;


(二)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。


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。


2、被害人死亡的,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。近亲属多人的,达成和解协议,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。


3、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,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。


4、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,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,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。


5、刑事案件的和解,应当自愿、合法。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,不具有自愿性、合法性,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,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,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。


哈尔滨刑事律师


6、在和解协议签订前,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:


(一)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,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,并真诚悔罪;


(二)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;涉及赔偿损失的,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、方式等;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,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;


(三)被害人自愿和解,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。


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,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。


7、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;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,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。


8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,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、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,作好相应记录,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。


9、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、发问的方式、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:


(一)明显与本案无关的;


(二)重复讯问被告人的;


(三)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、引诱被告人的,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;


(四)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;


(五)阻止被告人辩解的;


(六)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,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。


10、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,经法官许可,可向被告人发问。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,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。


11、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,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。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、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。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,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,应当变换、调整发问的角度。


最近浏览:

联系我们

0451-82695507

13069896767

www.hljsipurui.com

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75号

华鸿国际中心3号写字楼3204室

二维码

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